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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网讯 未提前向领导请假,提前15分钟下班回家处理事务,没想到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可以认定为工伤吗?8月19日,广某市人社局医保科对一起类似案件进行认定。
 
  宋某某是广某市一家互联网有限公司职工。事发前,她在该公司从事网络推广工作。今年4月4日上午,她因家中有事,在未请假的情况下于当天11时15分许提前骑电动车下班回家。11时35分许,宋某某与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负全责。事发后,宋某某被诊断为右小腿骨折,住院治疗。8月18日,宋某某向广某人社局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核查,宋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反映的受伤害经过属实;公司的上午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中午11时30分;本人认可且同事证明她未请假就提前下班的实情。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照现行政策法规,符合认定条件,于是22日该局就下发《决定书》,认定宋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接到《决定书》,公司领导不服,提出异议:认为宋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就提前离开单位属私自外出,且不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范围,所以她受伤不应算作工伤。
 
  广某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解释:宋某某因家中有事而提前10分钟下班回家处理,本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因日常生活所需而从事的活动”,且其提前的时间较为短暂,即使她未履行请假手续,也仅是违反单位内部的纪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者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障待遇的权利。宋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即提前10分钟下班回家的行为属于在合理时间内的下班途中,其所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该互联网公司接受解释,并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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