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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广东韶关仁化县果农H某某、C某某承包70亩荒山种植了果树和珍贵的树种,2013年果树应挂果的季节时,却无果收获,此种现象一直足续至2016年
 
  2016年9月果农H某菜、C某菜上诉到仁化县人民法院,告仁化县某某新型建材厂生产砖而造成环境污染责任问题,2016年11月1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仁化县新型建材厂排放的污染物与H某某、C某某果园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因果关系
 
  我中心受理此案后,对委托方仁化县人民法院送来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核。2016年12月15日我中心组织了专家组前往事发地仁化县,12月16日上午组织案件听证会,听取了三方面意见和现场解答,当日下午进行现场勘查和采样工作,现场位于仁化县丹霞康溪村黄师佬山和石头岭山上,
 
  约70多亩果树山,种植一千多棵果树和其它树种类。距果园200米山下,有一新型建材厂,占地面积约38000平方米,有三道隧道窑,生产页岩环保新型墙体砖,现场可以看到建材厂一根烟囱,高约30米。
 
  我们现场分别共采集样品13个,其中果树树枝树叶样本5个,土壤样本3个,工厂净化池沉降物样本1个,砖厂原料样本4个。
 
  本次鉴定依据SF/ZJD0601001-2014、NY/T1121.14-2006、NY/T1121.18-2006、NY/T1377-2鉴定规范进行鉴定。终检验提取的果树枝叶和土壤硫酸根超标。
 
  经过我中心检验分析的数据证明,H某某、C某某的果树及土壤确有受到二氧化硫的污染,致使树叶中硫酸盐偏高,土壤中的硫酸根也偏高且PH偏低。同时,从某某新型建材厂原料中的全硫含量和沉降池中的硫酸根及PH值,
 
  可以推测该厂的生产中确有产生二氧化硫,虽有经过脱硫装置,但工厂的废气依然对大气产生了污染,并对H菜某、C某某的果园产生了慢性的损害。
 
  最后,我中心据此提出鉴定意见
 
  某某新型建材厂排放的污染物与H某某、C某某的果园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仁化县人民法院采信了我中心鉴定意见,做出了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