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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龙的母亲去世后,李某在收拾遗物时发现母亲留下的遗嘱,明确写明因李某浪“不孝顺”,剥夺李某浪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某龙遂将李某浪告上法庭,要求按此遗嘱分割遗产。
 
  近日,广某省天某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李某浪一口咬定遗嘱是伪造的,遂申请笔迹鉴定,后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法庭调解结案。
 
  李某康(女)与李排某(男)是夫妻关系。2008年1月,李某康因病去世;2012年4月,年近8旬的李排某因脑血管病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
 
笔迹鉴定
 
  后李某康的长子李某龙在收拾母亲的遗物时在床垫下发现签有李某康姓名并摁有手印的“李某康自述”材料一份,该份“自述”书中明确载明因次子李某浪不孝,故李某康立下遗嘱,剥夺李某浪对于李某康夫妻的遗产的继承权。
 
  李某龙遂一纸诉状将李某浪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自述”书内容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浪坚决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并要求对“自述”书中笔迹进行鉴定。李某浪在无法提供合格检材的情况下,一口咬定该“自述”书为李某龙书写伪造,同时要求以李某龙的笔迹来作比对,
 
  如鉴定结果认为该“自述”书并非李某龙书写,即李某浪认可该“自述”书为李某康亲笔书写并摁手印。李某龙当即表示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后经过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确认“自述”书确非李某龙书写。庭审中,承办法官依据鉴定结果给兄弟两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父母遗留的房屋由李某龙继承,李某龙给付李某浪房屋折价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款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某康通过“自述”书的形式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
 
  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李某浪虽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相应检材,在双方均同意使用李某龙的笔迹作比对,而司法鉴定结果确定遗嘱并非李某龙书写的情况下,应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但李某康无权对李排某的财产进行处分,该遗嘱中对李排某财产进行处分的部分应属无效。
 
  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