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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中有一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但莫某立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后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却遭到了否定,
 
  莫某立是广某省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今年2月的一天,在下班途中她骑自行车意外摔倒,造成腿部骨折,长达一年时间无法上班,公司向广某省某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申报工伤,并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等等。
 
  广某省某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地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充分且必要的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莫某立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鉴定
 
  莫某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检验鉴定和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确定莫某立因何倒地,致无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认为,既然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局就不能认定莫某立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莫某立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人社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孔某某律师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认定“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也就是说,工伤认定部门只有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情况下才能不认定工伤。
 
  因特殊情形不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权力机关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意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孔某某律师认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而职工受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以没有权力机构的法律文书为由拖延认定或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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